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4-04-25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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